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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之產製品,標示不實最高可罰新台幣四百萬!

2021-01-06

前言摘要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日前表示,所有豬的產製品,無論是包裝、散裝或在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110年開始都應清楚標示豬原料的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及標示不實者,最重分別可處新臺幣三百萬及四百萬元罰鍰!
至於標示不實的部分:業者所採用的標示形式及方式不拘,只需使消費者清楚易懂,誠實標示的文字即可,該署未來將加強稽查抽驗,比對肉品來源資訊,確認標示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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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辭典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 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 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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