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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電子發票新制上路 財政部: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罰

2025-03-05

前言

財政部日前表示,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規定,自今(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時限據實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的傳輸存證時限,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自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的翌日起算二日或七日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的配號資訊,應以每二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上傳;存證期間的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期。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此外,為利營業人配合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依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為輔導期,就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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