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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的傳輸存證時限,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自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的翌日起算二日或七日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的配號資訊,應以每二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上傳;存證期間的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期。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此外,為利營業人配合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依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為輔導期,就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