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票據上之簽名,不得以指印代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 返回列表 票據上之簽名,不得以指印代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 2018-08-07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 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 ---裁判要旨按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依票據法第6條規定僅得以蓋章代之,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從而,本票之發票行為為要式行為,發票人應於本票上簽名或蓋章,發票行為始告完成而發生效力。(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民法第3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票據法第6條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3-09-25 遏止運動票券黃牛行為 違者最高可處 3 年有期徒刑或 300 萬元以下罰金 2021-04-29 保障勞工權益-勞工保險第29條 2018-01-02 Po文跨年夜要在北車放炸彈 無業男遭警逮 2017-01-03 【修法新訊】勞動基準法新法上路 2016-11-16 立院三讀通過 國人境外詐欺可依台灣刑法處罰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