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房仲侵吞租金,警方依詐欺罪送辦!

2018-10-03

 #案例事實
  警方指出,轄區內一名曾從事房仲業的男子,以修圖過的健保卡及假名片,從租屋網主動聯繫屋主,聲稱願代為仲介房客,屋主便將租賃事宜委由男子辦理,沒想到男子在房屋出租後,卻以自己的銀行帳戶佯裝房東帳戶號碼,提供給承租人藉此侵吞租金。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品交付,構成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屬定式犯罪,客觀上行為人須先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基於該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至相對人或第三人因此受有財產損害;主觀上當事人須有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行為男子自始即無幫屋主仲介房客之意思,以電腦繪圖修改後的健保卡照片與名片委託租屋之手段,施用詐術使受害屋主信其能為其仲介房客,因而將租屋事宜委託予行為男子,其在房屋出租後,以自己的銀行帳戶佯裝房東之帳戶號碼,提供給承租人藉此侵吞租金,至受害屋主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客觀構成要件行為該當,行為男子主觀上亦有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應可成立詐欺罪。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