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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放背包行搶商 檢方:構成恐嚇取財罪

2021-11-04

案例事實
一名男子將預先準備的西瓜刀放置在包包內,進超商後便將包包打開,放置在櫃檯上,要店員把收銀台的錢交出來,之後又到另一家超商佯裝要購買打火機,等到店員打開收銀機時,又以相同手法要脅店員交出金錢。警方在被害店家報案後,循線追查將其逮捕。
 
 
(本文源自法源法律網)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依刑法第328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則構成恐嚇取財罪,依同法第346條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事實中,男子雖將裝有刀子的包包放在櫃台上,但沒有拿出刀子威脅店員,#其行為還沒有達到強暴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認定未達刑法第328條強盜罪的情況,因此依同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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