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大法庭說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已將傳統上原本側重法安定性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轉而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融合,著重在保護人民免於受重複審問處罰、維護人民權利,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內涵與適用範圍,不能侷限在法院、檢察官的視角,只著重維護法安定性及確保裁判的終局性,而應從人民的視角,要求踐履正當法律程序,防止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的雙重危險。
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規定,聲明異議限於受刑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才能提起,審查標的為檢察官執行的指揮有無不當,既無陷受刑人處於更不利地位的危險及負擔,也無置受刑人於重複審問處罰的危險或磨耗之中。人民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時,基於訴訟權的保障,本可向法院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救濟。而受刑人等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經法院認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禁止以同一原因、事由再行聲明異議,自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