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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聲明異議所為裁定 大法庭:不適用一事不再理

2022-02-18

前提事實
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經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卻在假釋期間觸犯施用毒品罪,且未按時向觀護人報到,於是遭撤銷假釋,並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受刑人聲明異議,認為檢察官關於假釋殘刑的執行指揮裁量怠惰且情節重大,但他曾以同一事由向法院聲明異議,並經法院認定無理由而裁定駁回確定,這部分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承審庭提案大法庭,作出本件裁定統一見解。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大法庭說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已將傳統上原本側重法安定性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轉而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融合,著重在保護人民免於受重複審問處罰、維護人民權利,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內涵與適用範圍,不能侷限在法院、檢察官的視角,只著重維護法安定性及確保裁判的終局性,而應從人民的視角,要求踐履正當法律程序,防止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的雙重危險。
 
 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規定,聲明異議限於受刑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才能提起,審查標的為檢察官執行的指揮有無不當,既無陷受刑人處於更不利地位的危險及負擔,也無置受刑人於重複審問處罰的危險或磨耗之中。人民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時,基於訴訟權的保障,本可向法院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救濟。而受刑人等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經法院認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禁止以同一原因、事由再行聲明異議,自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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