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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明定律師被告閱卷流程 訂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2022-03-03

前提事實
 
 司法院日前會同行政院訂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明定律師聲請閱卷及被告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或付與卷證影本的方式、法院處理的程序,以及相關應注意、遵守的事項。
 
 新聞來源
司法院會同行政院針對律師及被告閱卷乙事,訂立相關注意即應遵守之事項:
 
一、依照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律師聲請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除非有急迫情形經審判長許可之外,原則上不得開庭當天聲請閱卷;且應於閱卷室或法院指定處所閱卷,閱卷時不能使用墨水抄錄卷證、在卷證塗改、作記號,拆散裝訂的券證或拆閱彌封卷證(亦可繳納費用請求法院交付電子卷證),律師如有請助理協助閱卷,依同規則第15條但書規定,助理不能單獨在場。
 
二、至於被告聲請的部分,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9條規定,應以書面方式聲請。同規則第22條第3項規定,若聲請卷證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或屬已塗銷的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又或檢閱卷證的聲請非屬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法院得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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