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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專員詐領高達數億鉅額存款,是否構成銀行職員背信罪?

2022-11-15

案例事實
  一名擔任理財專員及財務顧問等職務的銀行職員,利用為客戶進行投資理財事宜的機會,趁機以接續偽造交易憑單的方式,詐領多位客戶帳戶內共計高達數億元的鉅額存款,先匯款到人頭帳戶,再轉匯到自己的帳戶內,藉以掩飾、隱匿所詐領存款去向。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一審認為銀行職員犯銀行職員背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拾年及八月
 
二審則判改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銀行職員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件來到第三審時,最高法院則有不同看法。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的銀行職員背信罪,銀行職員究竟有無「違背其職務」的行為,應依職務內容及範圍判斷,如果銀行職員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且不具有處分權限,就不是為銀行處理事務,即使違反銀行內部工作規則、員工行為準則等規定,並因而致生損害於銀行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除非與有此職務的人共犯,否則仍不能對銀行職員以本罪相繩,只能依其行為分別適用其他合致的罪名。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 125-2 條
I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II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V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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