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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避免兒少沉迷新北強力取締改造夾娃娃機

2018-07-16

時事內容

   網路曾經瘋狂流傳市面上選物販賣機(即夾娃娃機)可以被改裝,變成俗稱「彈跳台」、「釣魚台」、「水溝台」、「紅包台」等來增加娛樂性,甚至有多名民眾撥打1999市民專線向市府求證。新北市府再次聲明,選物販賣機不得任意改裝。機台改裝已與原本選物販賣機對價取物不符,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管制的電子遊戲機,現場業者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

   北市府已完成全市751家夾娃娃機店清查。經統計發現近四成店家(260家)查無辦理商業登記與繳稅,市府已依法限期改善與輔導。此外,現場查獲機台內擺放穿著暴露公仔127件、店家占用騎樓21件、盜版品4件,市府已全數依據相關法令查處。另外,現場認屬電子遊戲機者計有29件,其中10件就是涉及改裝。這些機台不是在台內底部改成彈性繩索網,讓物品夾起來後掉落時,利用彈跳方式掉出洞口,就是底部改成鐵條隔間,讓物品有機會被夾起時,從縫隙中掉落。其餘13件是夾紅包或彩券與沒有保證取物,均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及22條規定辦理。

 

 新聞來源

賴威平律師評析

法學小教室

   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之處罰,以違反同條例第15條之規定為前提,而同條例第15條以行為人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為要件。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一益智類。二鋼珠類。三娛樂類」、「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從而,如行為人設置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機臺,係經濟部評鑑認定非屬電子遊戲機者,自無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適用餘地。

   實務上通常只要機具能符合「標示保證取物價格」、「物品與售價相當」、「不影響取物可能性」等對價取物要素時,即可認定其性質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經濟部曾函文解釋就「不可影響取物可能性」之要件說明內容為:「不可影響取物可能性,否則與選物販賣機之對價取物性質不符。例如:抓取夾上方之移動軌跡(俗稱天車)靠近掉落口處,加裝障礙物,致抓取夾無法到達掉落口上方;掉落出口過小阻礙物品落出機台外;物品內放鐵塊等重物,致抓取夾不可能抓起物品」,依其文義及所舉事例中「抓取夾無法到達掉落口上方」、「阻礙物品落出機台」、「不可能抓起物品」,可知須因此導致「無法取物」,才會與對價取物性質不符,否則如果僅係保證取物價格前取物機率之降低,尚難認即不合對價取物之性質,反之,若更改機台後致使其不符合對價取物要素,則機台即變更其性質,而為電子遊戲機。

法規小辭典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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