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文化部說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第10條之1第2項明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的對價販售或代購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的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同條第4項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的部分,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而實際支出的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表演票券所支出的郵寄費。若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同條第3項明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
另為鼓勵營利事業或個人對重點性文化創意公司、有限合夥及文創產業專案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第27條之1增訂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投資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個人符合條件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或投資期間屆滿二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