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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大法庭:除善意占有人外應依不當得利返還使用土地利益

2026-06-15

前言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做出111年度台上大字第932號裁定,認為單一建物無權占有他人的土地,非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建物占有人,為土地的占有人。上開建物占有人除為土地善意占有人外,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使用土地的利益予土地所有人。

有民眾的土地遭他人所有的建物無權占有,針對單一建物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而建物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將建物交付他人(建物占有人)使用時,產生了非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人的建物占有人是否為土地占有人,以及該建物占有人對土地所有人應否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等法律爭議,經徵詢最高法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因此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作成統一法律見解。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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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庭指出,建物所有人基於租賃或民法第941條所規定一定的法律關係,交付建物予他人占有而自己間接占有建物時,亦併同移轉該建物坐落土地的占有,是該他人除為建物的直接占有人外,其對建物坐落土地在空間上有一定的結合關係,時間上有相當的繼續性,於其占有建物的同時,並排除他人對土地的干涉,對該部分土地產生屬其實力支配下的客觀結合關係,而取得對土地事實上管領力;且依一般社會觀念,其主觀上通常亦得認識對建物坐落土地的空間有支配管領之力,而有占有的意思,亦應為土地之占有人。因此單一建物無權占有他人的土地,非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人的建物占有人,為土地的占有人。

此外,善意占有人就其占有是否具有本權,依民法第959條立法理由,並無查證義務,其主張為善意占有者,無須負證明之責。故建物雖無權占有土地,然建物占有人向建物所有人、建物承租人或次承租人、建物代租代管或包租代管業者承租建物,或基於其他法律關係取得建物占有時,並無查證建物有無占有土地權源的義務,其對於土地所有人主張為土地的善意占有人者,即受推定於其適法的租賃權或所基於的法律關係範圍內,得為土地使用,對土地所有人不負返還使用土地利益的義務,以保障建物租賃市場的交易安全。反之,倘建物占有人非善意占有人,依同法第952條反面解釋,其不得為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乃竟占有使用土地,受有使用土地的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自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該利益予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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