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同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有關不動產交易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係指個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所能耗竭得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才可以於計算所得時計入成本項下。
財政部指出,不論是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常見民眾列報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廚房用品,因該等用品係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非屬不能拆卸、搬遷的固定物,且亦與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有別,因此不得列報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