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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闆把他當兒子 他卻闖屋偷244萬

2016-12-02

  • 案例事實

      北市一間資訊公司的女老闆將公司的楊姓男員工視如己出,去年9月間女老闆將家中鑰匙和保險箱鑰匙交給楊男,請楊男幫她回家拿東西,事後忘了要回鑰匙,沒想到楊男竟多次到女老闆家偷走244萬元及金飾、手機等財物,還用贓款帶女友到日本逍遙遊,直到女老闆報警逮到楊男,才知「飼老鼠咬布袋」。台北地檢署今依加重竊盜罪將楊男起訴。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若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為加重竊盜罪,我國刑法第320、321條定有明文。

  因此竊盜罪之構成,客觀上須有竊取行為,而竊取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另主觀上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如又行為人具有第321條加重事由時,則加重其刑。

  本事件中,楊男竟多次到女老闆家偷走244萬元及金飾、手機等財物,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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