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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機車置物箱12元,慣竊剛得手就被逮

2017-04-13

  • 案例事實

      新北市一名40歲的陳姓男子,因無業缺錢花用,日前在土城區明德路上隨機竊取路邊機車置物箱內財物,沒想到僅得手12元零錢,就被派出所巡邏警員逮個正著,訊後已先依竊盜罪嫌移法辦。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我國刑法第320定有明文。

  因此竊盜罪之構成,客觀上須有竊取行為,而竊取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另主觀上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本事件中,陳姓男子有多項竊盜等刑案紀錄,他平時無業又遊手好閒,近月內已多次竊取他人機車置物箱財物,因此構成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 320條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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