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我國刑法第320定有明文。
因此竊盜罪之構成,客觀上須有竊取行為,而竊取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另主觀上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本事件中,陳姓男子有多項竊盜等刑案紀錄,他平時無業又遊手好閒,近月內已多次竊取他人機車置物箱財物,因此構成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
刑法第 320條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