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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刑法追訴權時效

2019-05-14

洪嘉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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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刑法追訴權時效

  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針對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將來如果犯上開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則不限於30年的限制,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數年前,韓國著名電視劇「SIGNAL」,故事是關於一位善於犯罪分析的犯罪側寫師,偶然聯繫到一位數十年前的重案組刑警,二人藉由過去、現在交換線索的方式,共同調查長年未經偵破、逐漸經警方遺忘的重大刑案。該電視劇除了側重於案件的偵辦之外,還有探究法律追訴權的制度精神,針對重大刑事案件,是否仍應有追訴權期間的限制。

  所謂的追訴權,係指國家刑事追訴機關應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犯罪行使追訴、起訴、審判的權限。倘若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上開權利,將產生無從針對該犯罪追訴的效果。換言之,一旦追訴權期間屆滿,國家機關即無從對行為人該次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縱使行為人確實有從事犯罪行為,也不會因此受到國家刑罰權的處罰。因此,對於重大刑事犯罪是否仍有追訴權時效的限制,在各國一直引起廣泛的討論。亦即追訴權固然屬於國家機關行使的權限,然而重大刑事案件往往造成社會、被害人家屬莫大的危害與衝擊,倘因追訴權經過,將使行為人就此逸脫國家機關刑罰權的行使範圍,似非無考量、斟酌的空間。

  此次行政院、司法院提出法案時,其背後立法基礎即為法定刑度與刑法保護法益之間的權衡,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的相關規定而提出修法的版本。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行政院、司法院的提案版本,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果此種犯罪最終發生死亡結果,其追訴權將不受到30年期間的限制,國家機關仍可無限期對該犯罪行使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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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j.gov.tw/cp-21-115659-9dd1a-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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