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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兵法(二):法律風險之種類

2018-01-16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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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

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

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無算乎!

《孫子兵法‧始計篇》

 

「風險」一詞的由來,有人說是來自漁民,漁民靠海為生,出海前都要祈求神靈保佑自己能夠風平浪靜、滿載而歸,長期的經驗告訴他們,風會給他們帶來的無法預測性,對他們而言,「風」即意味「險」,二者放在一起即代表著無法確定之危險。

 

現代意義上的風險,已超越了「遭遇危險」的狹義含義,而是「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或損失」,可以說,人類文明的進步,風險一詞被概念化,並隨著人類活動的複雜性和深刻性而逐步深化,進而被賦予了從哲學、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學甚至文化藝術領域的更廣泛更深層次的含義,且與人類的決策和行為後果聯繫越加緊密,風險一詞也成為人們生活中出現頻率很高的辭彙。

 

就企業經營來說,其可能面臨之風險有:(1)自然風險:如颱風、地震;(2)疾病風險:如病毒、流行病、瘟疫;(3)人為風險:如恐怖攻擊、工業事故、網路病毒、交通事故;(4)經營風險:如生產、人事、行銷、財務、營運、稅務;(5)社經環境風險:如人口結構、經濟繁衰、社會責任、文化價值、次文化效應、貧富差距;(6)科技風險:不可預測性、有形和無形損耗;(7)政治及法律制度風險:如立法、修法、執法、解釋、政策;(8)法律風險:如履行、損害、法律責任、行政裁罰、執行。

 

企業可能遭遇之法律風險,分類方式多有所見,有自風險標的區分如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財務風險、責任風險等;有自風險屬性區分如,自然風險、社會風險和經濟風險。本文作者從常見之實用面區分,可分為:「法律規範風險」、「契約規劃風險」、「紛爭解決程序風險」。

 

一、法律規範風險:

所謂「法律規範風險」,包含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規範變更、法律規範有所欠缺、立法者未預見等。例如以員工離職後之競業禁止規定為例,過去經常發生爭議。未修法明文前,法院實務判決,有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兩年或三年之期間。104年底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4項即有明文:「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將競業禁止期間予以明文,即為是例。

 

二、契約規劃風險:

「契約規劃風險」,則如於訂定契約時對於特定事項有所疏漏,而對於將來之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或是因決策者判斷錯誤、存在代理成本而簽訂對企業利益有所影響之契約。例如,企業未經法律顧問審閱而簽訂由他方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其中可能包含許多對該企業不利之條款,如一方可不附理由終止契約之條款或免責條款等,縱使該條款因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而屬無效,但是若須透過後續訴訟來確認該條款是否無效恐曠日廢時,更而影響企業最重視的兵貴神速的時效問題。

 

三、紛爭解決程序風險:

「紛爭解決程序風險」,包含於紛爭解決程序中無法提出對己方最有利之證據、程序拖延、代理人不專業或對案件背景事實欠缺充分了解等,因而對企業產生不利之影響;或因未選擇最適合之紛爭解決程序,而未能於最妥適的時間內獲致對企業最有利之結果。

 

法律風險管理為企業管理重要之一環,係本於防微杜漸之預防管理概念,透過法律風險之預測、評估與分析,及早了解可能存在之法律風險,以及該風險一旦發生對企業可能造成之影響,進而採取適當之策略加以因應。此種概念橫跨法律學與管理學之領域,係企業經營者必須具備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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