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認定foodpanda UberEats與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
案例事實
美食外送平台7年前在台灣崛起,近2年更是進入戰國時代、群雄割據。近期發生多起外送員車禍死亡的意外,勞動部進行勞檢後,認定美食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並要求業者改善,否則將可開罰高額的行政裁罰。日前業者對外發出聲明強調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但提供保障已超過法定要求,並無假借承攬制度規避責任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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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美食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契約關係,如以近期發生外送員與用路人發生車禍為例,可能直接產生內部、外部二個面向的法律關係。所謂內部關係為美食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契約如何定性,將影響到外送員能否向美食外送平台請求賠償,以及如何請求賠償的問題;所謂外部關係為美食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契約如何定性,將影響用路人除了可能向外送員求償外,是否能一併向美食外送平台業者主張權利。
實務上發生勞資爭議時,雙方間契約應定性為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往往是雙方兵家必爭之地,蓋此部分爭議將直接連結到業者是否須負擔相關勞動法令的義務,如果定性為僱傭契約,業者將負擔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等義務。因此發生事故的外送員除了依一般民法規定向業者求償外,尚可依勞基法向業者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反之,若定性為承攬,業者則毋庸負擔勞動法令所定相對較為嚴格的義務,亦可大幅減少業者經營的成本。
對於業者與從業人員間是否成立僱傭契約(勞動契約),司法實務上係以從屬性作為判斷標準。從屬性簡單來說就是業者對於從業人員是否得以指揮、懲處,從業人員間是否在業者內部屬於分工合作的地位。如果具有從屬性,實務上可能傾向認定雙方間為僱傭契約。此部分或許為勞動部以業者要求外送員穿制服、使用外送箱,要求外送員負有一定回報義務,作為認為具有從屬性的依據,進而定性為僱傭關係的原因。
就外部關係而言,倘業者與外送員間確實為僱傭關係。當外送員送貨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其他第三人受傷。第三人極有可能得以請求外送員與業者連帶負擔賠償之責。然而,外部連帶賠償責任成立要件的認定,實務上係以客觀上是否存有選任、監督關係而定,相較於從屬性的認定,選任、監督關係的認定較為寬鬆,只要客觀上該人被業者使用,為其服勞務而受其監督,都應認為是業者的受僱人。因此當外送員於送餐過程與用路人發生車禍時,因外送員客觀上身穿業者的制服、使用業者的外送箱,以第三人角度觀察,大多認為外送員為業者的使用人,司法實務見解可能傾向認定具有選任、監督關係,肯認用路人可向外送員與業者請求連帶賠償。
法學小辭典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