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內容
台中32歲朱姓女子積欠新台幣80萬元債務,日前獲知到泰國「打工度假」可賺取2萬5000元報酬,但返台時將陌生人交付行李箱帶回,遭警方和海關查獲藏有6.5公斤毒品,移送法辦。刑事局國際科第一隊今天召開「查獲跨境行李箱夾帶走私運毒6.5公斤愷他命」記者會,警方日前接獲線報,有不法走私毒品集團積極吸收為債務所逼者,慫恿招待出國旅遊兼賺外快或另類打工度假等話術,利誘從事跨境運毒。
根據調查,朱女因積欠80萬元債務,所以四處尋找賺錢機會,日前在臉書上有名網友告訴她可提供「打工度假」機會,可到泰國免費玩3天2夜之外,還可賺取2萬5000元薪資,需錢孔急的朱女立即允諾。專案小組經長期偵辦和分析資料後,鎖定朱女15日飛往泰國,預計17日晚間返台,研判她應為入境運毒,隨即展開勤務部署行動。朱女案發當晚由泰國曼谷入境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時,專案小組立即會同關務署台北關進行攔檢,並在她所攜行李箱內夾層查獲夾帶6.5公斤愷他命,市價約1000萬元。
(中央社2019年4月23日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0423019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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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律師評析
本案台中32歲朱姓女子積欠新台幣80萬元債務,日前獲知到泰國「打工度假」可賺取2萬5000元報酬,返台時將陌生人交付行李箱帶回,不知道幫人帶的是什們東西…。但實務見解認為,我國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均會要求各航空公司於旅客來臺時填寫入境相關資料,其中內容亦包含不可攜帶違禁物品或替陌生人攜帶可疑物品等事項,又於機場內各處標語、電視、廣播及各航空公司班機上服務人員均有以各種語言、圖示宣導旅客不可攜帶違禁物品入臺或替陌生人攜帶可疑物品入臺,朱姓女子若說不認識該名泰國人士,不知其真實姓名,又難以對於機場及航空公司班機服務人員所強調宣導之事項諉為不知,而隨便答應一個不熟識之人替其攜帶可疑物品入臺之理,而不知道幫忙帶的行李箱裝是什們東西,說詞顯然與常情不符合。
按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自國外地區販入毒品並運輸進入臺灣地區,未及賣出即被查獲,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運輸毒品罪、販賣毒品未遂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而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與販賣毒品未遂罪為法規競合,已為販賣毒品未遂罪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三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乃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運輸毒品罪處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830號判決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第1642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於101年6月13日修正,隨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修正,亦於101年7月26日公告修正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並於101年7月30日施行,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故朱姓女子所運輸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即屬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運輸進入我國境內。
朱姓女子自泰國私運管制進出口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入境臺灣,朱姓女子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又被告一私運行為同時觸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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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