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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實務運用-閉鎖性公司特色與重點介紹 Part2

2020-07-09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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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公司特色與重點介紹

104年7月公司法修正時,為了鼓勵新創事業,因此仿照英美法,新增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希望透過閉鎖性公司的制度,賦予新創公司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彈性,並降低新創公司的法遵成本(白話說就是法令鬆綁、政府管的少一點)。後來107年8月公司法再次大修,亦大幅鬆綁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也就是將許多原本閉鎖性公司特有的制度擴大適用到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現行公司法下,閉鎖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沒有太大的差異。現行閉鎖性公司的條文規定於第356-1至356-14條,相較於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公司主要有以下特點,圖示如下:

閉鎖性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差異,在於閉鎖性公司可以透過章程的約定,限制股東轉讓股份。這時再對照我們文章先前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較容易發生經營權外流的原因,不就是因為公司法163條所規定的「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嗎?如果閉鎖性公司可以透過章程限制股東的股份轉讓,那是不是就能夠有效的避免公司經營權外流?在家族企業的情況,是不是就能有效避免一些沒有掌握公司實權的家族成員,在有資金需求時賣出股份換現金,進而使有意取得公司經營權的外人,取得公司股份?

所以有人就發現閉鎖性公司這樣的制度,好像也可以用來當作家族企業鞏固經營權的工具,而且相對信託、財團法人的方式,閉鎖性公司在設立的程序上更加簡便,也不需如信託制度需設計複雜的信託契約、付大筆費用給受託人,或

如具有公益目的的財團法人須受到主管機關的嚴格監督,因此逐漸受到許多家族企業的採用。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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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實務運用-家族企業現象 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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