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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因疫情營收銳減請求出租人調降租金 究有無理由?

2021-09-07

胡伯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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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原告承租系爭房屋係經營視聽娛樂事業即KTV,每月租金為新台幣431萬7,835元。自109年1月間新冠病毒疫情爆發後,業績大受影響,原告已無力負擔系爭租金。原告為維持公司營運及眾多員工之生計,依民法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及公平原則,請求調降自109年4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之租金? 就此,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0275號民事判決指出:

「倘所發生之情事,未超過依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之風險範圍,無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的適用;是否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之風險,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意見,若契約當事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增減給付時,就增減給付所依憑「非契約當時所得預料的劇變」,及該劇變已「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的風險範圍」等利己的事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的規定,負舉證證明的責任。

營收減少,為承租人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所應承擔的風險之一:

事業營收短收的原因眾多,且會伴隨事業的市場狀況及消費習慣等而有所改變,短期間的短收,並無法當然認定已「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的風險範圍」,原告所主張的營收減少,本為長租型承租人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所應承擔的各項風險之一,參考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在Alabama Association of Realtors v.United States Departmene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案(WL0000000)中所表示的意見「肺炎疫情是嚴重的公眾健康危機,且是史無前例的挑戰,並觸發了艱困的公共政策做成,而此政策,同時會造成巨大的現實世界影響。但這是政治部門的事(去制定對人民有利的政策與四處肆虐的病毒戰鬥--如由政府補貼房東,以確保政府禁止房東逼遷房客禁令的適法性),而不是法院應做的事,即使是疫情蹂躪全球的現在。」,本院即不能僅以疫情對我國社會的廣泛影響,就依原告所主張短期營收減少的結果,認定系爭租約的租金已「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的風險範圍」。

且原告不能以110年疫情的狀況,反溯推認原告本件主張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的要件事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減少109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之租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律師評析

民法第227條之2係情事變更原則之一般規定,其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本件法院判決基於契約自由、合理分配風險,認為條文所指「非當時所得預料」,需達到「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的風險範圍」。因此判決承租人敗訴,請求減少租金無理由。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227條之2條第1項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民法第422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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