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問:律師,我鄰居欠我一筆錢大約二十幾年未還,他說這筆錢已經超過時效了,對方可以不用還,難道我就只能算了?
答:答案是不可一概而論。
有一句法諺是:「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基於尊重客觀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之理由,法律往往是希望當事人要主動維護自己的權益。縱使你跟你鄰居有權利義務的產生,也未必能夠維持天長地久海枯石爛,因而就得認識「消滅時效」這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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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就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品超過保存期限之後就不能食用,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消滅時效制度是採「抗辯權發生主義」,簡單講時效經過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只賦予債務人拒絕履行給付的抗辯權。此抗辯權為永久性抗辯權,時效經過後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如債務人未提出抗辯,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請求,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同。
因此,債權雖已罹於時效,僅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本身並未消滅,如果你的鄰居還是承認債務甚至是主動清償,即喪失時效利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時效經過後債務人仍得履行已罹於時效之債務,此時並非非債清償,自不生民法第179條以下之不當得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