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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

2016-04-27

洪嘉威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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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編編故事

  哀抗育有2子寶寶和洸熙,其名下有一塊A地及一輛B車,哀抗同意將A地借由寶寶建屋使用,寶寶便在土地上建築一違章建築使用,哀抗去世以前已立有遺囑,將A地指定由洸熙繼承、B車由寶寶繼承。20年後,洸熙因資金週轉需求,遂將A地轉賣與不知情的太尉,太尉事後便向寶寶主張拆屋還地,寶寶向太尉主張其已使用土地超過20年,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問寶寶主張有無理由?

 

  • 法學小教室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有四點,(一)行使地上權之主觀意思 (二)占有土地使用客觀狀態 (三)占有他人土地 (四)法定期間經過(惡意20年;善意無過失10年,亦即以占有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其擁有占有使用權限為準)。實務上時效取得的困難點在於證明有行使地上權意思,因為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單純占地建屋,其主觀上意思種類繁多,可能是無權占有、越界建築使用、界址不明致誤認他人土地為自己所有、因不知為他人土地而誤為占有使用,或基於借用意思等,不當然係以行使地上權意思為之。若當事人主張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土地者,應由主張權利者舉證!且時效完成後,取得時效利益之占有人,不當然取得地上權,其法律上僅取得可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之權利,更顯得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機會微乎其微。

  適用至本案,寶寶能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取決於寶寶的情況是否符合上述四要件。但本案寶寶當初取得使用土地的權限是基於父親哀抗借用而言,應可認為寶寶係以借用之意思建屋使用土地,除非寶寶能舉證在何時點改為行使地上之意思使用土地,否則難以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況且寶寶縱使可以使用借貸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權源,但洸熙已經將該土地轉賣給太尉,基於債之關係的相對性,太尉自然不受使用借貸關係的拘束,太尉向寶寶主張拆屋還地,與法有據!

 

  • 相關法條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2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民法第832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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