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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職災全攻略Part II:職災工資補償怎麼給?雇主必需了解的原領工資計算

2025-05-22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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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的醫療費用,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還必須給予工資補償。

什麼是「不能工作」?

依勞動部函釋【(85)台勞動三字第100018號】:「不能工作」是指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無法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
台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字第 4 號則解釋為: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的情形。也就是如果勞工接受醫療期間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已經僱主合法調動其他工作,勞工就負有提供勞務給付的義務。

工資補償怎麼計算、應何時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31條,雇主還是要照常在約定發給工資之日給與工資補償。另給付的金額則是以「原領工資」為計算標準,也就是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並區分日(時)薪制、月薪制不同情形:
(1)日(時)薪制勞工:

依勞動部函釋【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函】,針對日(時)薪勞工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雇主應「依曆計算」,但例假日免予計入。例如,日(時)薪制的勞工因遭遇職災,經醫院認定醫療期間自5/1~5/31都無法工作,不論該勞工原定五月的工作天數為何,雇主都應以〔五月總日曆數31日-五月週六及週日的日數)×勞工一日工資〕,計算工資補償的數額。

(2)月薪制勞工:

以職災發生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30」計算一日工資。

也就是原領工資的計算都不含加班費,計算出一日工資後,雇主再依照勞工工傷病假的天數,計算應補償的工資。

若醫療期間滿2年仍未痊癒怎麼辦?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2款但書,如勞工職災醫療滿2年仍未痊癒,且經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未達失能」的情況,雇主有2種處理方式:
1.繼續按日補償原領工資;或
2.或雇主也可以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免除雇主的工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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