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一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黃姓男子,去年在台鐵區間車上,對相鄰的女乘客伸出鹹豬手,被女乘客的父親抓包。基隆地院審理時,黃辯稱,他當時癲癇發作,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不過女乘客的父親證稱,黃當時曾回嗆「摸一下不要緊」,加上目擊乘客也證稱黃當時神智清楚,法官因此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黃男4月徒刑。
判決指出,50多歲黃姓男子去年8月9日晚間9時許,搭台鐵4244次區間列車,與當時未滿18歲被害少女女乘客及其父親同在第3車廂相鄰而坐。列車往汐科站行駛途中,黃男突然將左手穿過女乘客側背包的背帶,撫摸女乘客的右大腿內側,嚇得女乘客當場驚慌哭泣。女乘客父親察覺異狀後,隨即伸手撥開黃男的手臂,並厲聲喝止;當時在車廂內目擊的乘客紛紛挺身相助,有人通知列車長與報警,有人遞上衛生紙安撫哭泣不止的女乘客。鐵路警察到場將黃男逮捕送辦,檢方調查後對黃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辯稱有癲癇病史,案發時他癲癇發作、全身疲軟無力,不知道發生什麼事;黃的辯護律師也主張黃男因病欠缺主觀犯意,應判無罪。不過女乘客父親到庭證稱,當時他拉開黃男時,黃男十分清醒,甚至以台語回嗆「摸一下不要緊」;車廂上目擊證人也證稱,黃男當時沒有昏厥、癱軟或抽搐的等癲癇發作情狀。法官審理後依證人證詞認為,黃男犯案時,並未癲癇發作,審酌黃男犯後飾詞狡辯,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判處黃男4月徒刑;可上訴。
律師評析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考其犯罪之目的,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究其侵害之法益,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觀其犯罪之手段,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行為人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對被害人所為之侵害行為,苟於客觀上不足認係為發洩情慾,或尚未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刑法上雖無處罰猥褻性侵害犯罪未遂之明文,然其對被害人有關性之平和狀態,不能謂無干擾,得論以性騷擾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黃姓男子雖辯稱癲癇發作,非故意,然證人即女乘客的父親於在本院審理時證述:黃姓男子眼神是清醒的,還跟我對質,黃姓男子當時說「摸一下不要緊(台語)」,我請在場人幫我叫列車長、幫我報警等語,佐以在場之證人均一致證述黃姓男子當時並沒有任何昏厥、癱軟之情形。法院認為黃姓男子趁坐在身旁之少女女乘客未及注意或抗拒之際,伸手觸摸少女女乘客之右大腿內側,係對少女女乘客為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行為,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有關之行為,且具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使人感受冒犯情境之性騷擾行為。是核黃姓男子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法規小辭典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
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2026年7月15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50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