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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該怎麼割?

2022-11-11

李思怡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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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A、B、C為兄弟,其父於民國110年逝世,遺留一土地及坐落於該土地之透天厝予兄弟三人,A、B、C就系爭土地及透天厝之不動產分割方案無法達成共識,故A以系爭土地及透天厝無法原物分割為理由,訴請法院就該土地及透天厝為變價分割,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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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現行實務見解,多數肯認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應以「原物分割為原則,變價分割為例外」,故於共有物尚得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時,不應逕以變價分割。而本件系爭共有物為土地一筆及透天厝建物一座,雖有認透天厝僅一出入口而無法分配予三位共有人,但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所謂原物分配並非必須將不動產所有權平均分配給各共有人,倘於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並依民法824條第3項規定,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他共有人得以金錢補償之。故縱系爭共有物無法使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惟仍得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時,則不應逕以變價分割為之。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824條第2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4條第3項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第824條第4項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為原則,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為適當之分割,即考慮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狀、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公平決定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又分割共有物時,儘量依各共有人使用現狀定分割方法,以維持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當不失為裁判分割斟酌之一種原則。」(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05號、82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及74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判決)

「就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應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將共有物全部或一部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尚不得僅因共有人人數眾多,或部分共有人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高,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之土地,即逕將共有土地為變價分割,而不顧原可按其應有部分使用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或於生活上對共有物有密切依存關係之共有人之利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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