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司專門接大賣場中設攤賣皮包、皮件,全省有21個點,有的點兩個人輪班上12小時休一天,有的點只有一個人上30天,如此普遍的上班方式,請問是否有辦法可調整到合法的制度?有何方法呢?
答:
這間皮件公司有兩個問題,第一、上一天12小時休一天的輪班方式行不行?基本上不行,因為每月加班時數超過法定46小時,除非重新來與員工勞動契約議定清楚上班工時,批發零售業屬四週變形工時,休假日跟例假日排定清楚,每日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超過的2小時部份計算加班費給與,於薪資明細中計算標示出來薪資總額,檢查上才應不太有問題。如果只是統包給與三萬,認定上只是8小時的薪資喔!勞基法第23條今年新修正的,比須把薪資明細明白清楚給員工。另至於其他的銷售點單一員工上班的,只能設計成委任關係,訂立委任契約書。屬委託經營的方式,不受勞基法的規範,但執行上的技術,才是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