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聯誼交友公司爭議多,簽了本票該如何解約?

2025-02-19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案例背景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45556

 自由時報113年4月18日的報導也是相同的案例,阿豪因欠缺社會經驗,某天陪朋友去了一家「幸福戀愛諮詢公司」,現場員工立即熱情的向阿豪介紹公司最新的交友聯誼方案,聲稱可以幫阿豪介紹女友、提供戀愛諮詢課程(現在市場上真的很多這樣的公司)。在行銷話術不斷勸說下,阿豪當場簽了一年48,000元可分期付款的「學員服務合約」,並簽發同額本票一張交給公司。 

阿豪回家比較清醒並仔細思考後,才想起幸福公司現場完全沒向他說明合約細節,也沒有解釋課程服務內容、簽發本票的原因及法律效果。阿豪在簽約、簽本票前完全沒有充分的思考時間或心理準備,隔天打電話到公司想反悔,卻被幸福公司告知不能解約,且已經簽了本票,如不依約分期付款、支付課程學費,公司將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並強制執行。

 

律師分析

「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以在7日內,不附理由、不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簡單來說,「訪問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主動跑到你的住家或其他地方推銷商品或服務。這跟我們平常去店裡買東西的情況不一樣,因為企業主動上門推銷,消費者往往沒有心理準備,很有可能在業者強力促銷下沒有想清楚就倉促簽約。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特別針對這類交易制定規範,讓消費者有反悔的機會。

常見的「誘導邀約」情形:
 隨著銷售型態的演進,許多業者也會透過其他活動讓消費者主動上門。例如,藉由展覽、送免費贈品、免費試用商品或其他活動方式,吸引消費者前往他們公司、活動現場,一旦你到了現場,他們就開始推銷讓你當場簽約購買產品或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同樣是欠缺事前準備與來不及深思熟慮,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契約,多數法院判決認為也算「訪問交易」,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消費者還是可以在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參新北地院112簡上361號、台北地院110北消小12號、台中地院111中簡3645號判決)

消費者應七日內以書面解除契約,並儘速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阿豪在察覺權利可能受損後,立即在我們建議下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七日內以存證信函向幸福公司解除契約。

契約合法解除後,因本票還在幸福公司手中,為避免幸福公司之後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我們另協助阿豪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也就是阿豪原本是為了購買幸福公司的課程及服務而簽發本票,現在契約已經合法解除,阿豪與幸福公司又是本票直接前、後手關係,可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反面解釋,起訴請求確認本票所表彰的債權不存在,避免日後幸福公司依該本票主張權利。 

幸福公司在訴訟中雖然提出許多辯解,但因阿豪準備的證據相當充分,我們在訴訟中亦另外整理並提供幸福公司多件消費爭議的其他案例供法院參考,最終法院認同阿豪的主張,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幸福公司不得再依該本票向阿豪強制執行。

 

【結論】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市場上消費糾紛的案例非常多,簽任何合約甚至本票前,一定要深思熟慮,不要衝動急著做決定,倉促下簽約的結果通常都會後悔,事後縱使可透過法律程序保障自己權益,但處理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心力及費用可能都是難以估計的損失。 

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中的公司及消費者都不是真名,且幸福公司也已於113年解散了,但類似的消費糾紛還是會繼續發生,只能提醒大家簽約、簽本票前務必多想想,才能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