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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二)產品的「實驗測試報告內之檔案彙整表格」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2019-10-17

郭峻誠

律師

【智財專業部-全方位IP佈局與專業服務】

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二)

---產品的「實驗測試報告內之檔案彙整表格」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背景事實:

A公司投入大量資金研發以天然種子作為生產軟質聚胺脂原料之技術,而製作「實驗測試報告」,由於報告中使用的實驗數據檔案高達500個,故作者整理整本報告中所呈現之500個word、excel檔案之性質、大小、類型、內容摘要成一個500列的表格,方便讀者查找每個檔案的資訊,B重製該「表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問題:

系爭整理多個檔案之性質、大小、類型、內容摘要之「彙總表」是否屬於語文或編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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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立法理由為單純用excel、word製作的表格僅係整理一些數字、資訊,便利他人閱讀、理解,但並無呈現作者的個別性,而不具有原創性,故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實務見解:

系爭「彙總表」已與整本報告之內容組合,已有創作者思維、智巧參與其中,使閱讀者可從該等文字、數據或圖形知悉作者所欲表達之本意,足可彰顯創作性而有著作權,尚不能以其內容簡短或僅係初步之草稿即謂無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結論:

不同於上一篇文章中法院認為「產品服務價目表」不具作者個別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本件法院認為系爭彙總表之內容雖然僅整理500個檔案的性質及摘要,但應該結合整本報告一起觀察,該表格可連結到整本報告之內容,已具有創作性,不能因其內容僅為整理性質或內容簡短而否認其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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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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