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委任與借名登記
A:最高法院認為借名登記在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似,因此有關借名登記之法律上效力應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而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例如,甲購買一塊土地,惟在登記時係登記乙的名字,乍看之下該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乙,而實際上真正在使用處分這塊土地的為甲。
由於借名登記並非有名契約之一種,實務上認為只要目的或內容無強制、禁止規定或悖於公序良俗,且原因正當,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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