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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方不配合離婚登記,應該怎麼辦?

Q:其中一方不配合離婚登記,應該怎麼辦?

 

A:夫妻兩願離婚,僅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請求協同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75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鑒於離婚是身分行為,與當事人之人格有密切關係,為尊重當事人自由意思,當一方拒絕配合辦理離婚登記時,不能強迫履行,亦不得以訴訟方式強制,僅能勸導他方辦理登記,或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實務見解:

兩願離婚,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三項要件,始生效力,為修正民法第1050條所特別規定。當事人兩願離婚,祇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請求協同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75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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