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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

Q: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

 

A:所謂拒絕清償權,係指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惟須注意的是,當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消滅後保證人則不得再行使該權利(民法第744條)。
例如: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係因乙被甲脅迫而簽訂的,因此,乙對此依民法第92條有撤銷權,而保證人丙得以此主張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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