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借貸契約得否預扣利息
A:貸與人交付貸款時先預扣利息,導致借用人實際拿到的貸款並非當初所借貸之金額,貸與人於期限屆至時再請求償還包括預先扣除之利息的全部貸款,此種作法常見在民間借貸中。然而多數實務見解認為,
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不能認為貸與之本金額之一部。按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除當事人合意外,更須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以移轉所有權於他方,始能成立,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數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發生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參照)。
因此借用人僅須償還貸與人實際借貸之金額始可,若貸與人多收預先扣除之部分,則借用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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