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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該如何舉證?

Q:貸與人該如何舉證?

 

A:面對借款人欠錢不還時,貸與人往往必須證明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始能請求借款人返還借款。然而,借貸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簽立書面為必要,因此口頭約定亦能成立,很多人可能在借款當下沒有簽立借據,此種情況就不利於負舉證之責的貸與人!
舉證時有兩個重點,就是上面提到的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以及借款業已交付,因此最好的情況就是,借款時簽立借據,並記得載明已收受借款無誤!


若無簽立借據,在實務上承認通訊軟體如Line或FB的對話紀錄、簡訊,都能夠用來證明雙方有借貸的意思或有金錢交付(視對話內容而定),至於匯款紀錄也能夠證明有借款交付的事實。要注意的是,若僅有匯款紀錄,並不足以要求對方還錢,因匯款紀錄無法證明雙方間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合致(對方可能會抗辯該匯款係基於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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