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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之買賣

Q:違章建築之買賣

 

A:所謂違章建築,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定義,指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即使用之建物。而地政機關並不讓此種建物進行保存登記,因此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違章建築就不得移轉,惟實務上認為,違章建築本身具有一定經濟上的價值,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然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是違章建築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得為法律行為之客體(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2652 號民事判決參照)。
由此可知,違章建築得成為買賣上之交易客體,雖買受人無法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但仍得向出賣人請求交付該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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