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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可能觸犯哪些罪?

Q:車禍肇事,可能觸犯哪些罪?

 

A: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駕駛人因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結果發生,而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


又如駕駛人為聯結車、大貨車、計程車等具有特殊駕駛執照之駕駛員,其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駕駛行為所致之車禍事故,則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而加重刑責。


再者,如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留在現場者,除會構成上述之罪外,亦會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以及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兩罪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犯數罪想像競合,惟此兩罪與上述各罪所保護之法益不同且犯意各別,故應併合處罰。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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