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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無權處分?

Q:何謂無權處分?

 

A:所謂無權處分,係指行為人無處分權限卻以自己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就無權處分之效力,參照民法第118條規定,必須經有權處分人之承認或無權處分人取得機車所有權時,始生效力。例如,甲借乙一台機車,乙擅自將該機車出賣給丙,此時乙對機車之處分即為無權處分,丙有無取得機車之所有權,取決於甲事後是否同意或乙事後有無成為機車之所有權人。
惟須注意的是,因無權處分為物權行為,因此具公示性,若相對人為善意之人,則可主張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之善意受讓,進而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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