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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消滅時效?關於各請求權之一般消滅時效與短期消滅時效

Q:什麼是消滅時效?關於各請求權之一般消滅時效與短期消滅時效

 

A:所謂時效,係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超過一定期間而不行使權利則會導致時效消滅,此時,對方則具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抗辯權。
我國民法規定之消滅時效,因不同請求權而區分為一般時效及特別時效,其中特別時效僅以法律特別規定者為限,不得由當事人間自行約定。


(一) 一般時效:15年


(二) 特別時效:
(1) 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其給付請求權
(2) 2年: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至於消滅時效之起算點,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若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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