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期待權?
A:所謂期待權,按民法第100條可得知,係指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就後可能會獲得利益之期待,而將之權利化,就該權利受損害時,權利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實務上認為,此種期待權之侵害,其賠償責任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才會發生(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86號判例參照)。例如,甲向乙約定如果乙一次就考取駕照,甲就將所擁有的限量跑車賣給乙,孰料,甲隔天就將該限量跑車賣給了丙,而乙亦在一個月後一次考取駕照,此時甲即侵害了乙之期待權,是故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要注意的是,期待權之種類並不僅限於民法第100條所稱之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其他則如繼承人之繼承權、遺失物拾得者之權利或是具有優先承買權之人等,其對於將來可能取得之利益之期待都是屬於期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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