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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之禮券記載使用期限有效嗎?

Q:便利商店之禮券記載使用期限有效嗎?

 

A: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而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無效。
經濟部於103年10月16日公布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規範之主體為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業、三溫暖業、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室內兒童遊樂園業等行業。
其中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了「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廣告僅供參考」等。
因此,縱使便利商店之禮券上有記載使用期限,消費者於期限過後仍能持該禮券進行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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