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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Q: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A:很多人為了逃避現實、承受不了來自四面八方的壓力,選擇了自殺來終結自己的生命,其中有人或許會想,「如果自己死掉了,保險公司就會理賠保險金,就能夠減輕家裡的負擔」,然而,保險公司真的會理賠嗎?

 

保險契約之本質乃對於遭遇不可預測之事故所受之損害來進行損害填補,保險法第一條第二十九條亦有明確指出,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此即為「偶發性原則」。是以,故意導致賠償事故發生之情況,保險公司並不予賠償,參照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可得知,故意自殺亦不例外,且自殺行為有違善良風俗,若對於故意自殺仍能理賠,豈不是促進道德危險產生?

惟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契約在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兩年後始生效力。」依此條文意旨觀之,只要訂立該保險契約滿兩年後自殺,保險公司就會理賠。該規定理由在於,自殺多數出自於一時衝動,可能時間久了而漸漸沖淡此念頭,且自殺並非人人所希望之結果,若兩年後仍執意自殺,為了保障受益人,保險公司例外地仍必須依約給付保險金。至於,所謂故意自殺,係指被保險人故意且依其自由意志決定結束自己生命而言,不論以何種方法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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