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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海商法規定之船舶?

Q:何謂海商法規定之船舶?

 

A:海商法之立法意旨乃為保護船舶所有人以鼓勵國家船運發展,僅有本法所規定之船舶發生的法律上關係始有海商法之適用。

那麼,我們該如何區分海商法規定之船舶與一般所稱之船舶呢?竹筏、漁船是海商法所規定的船舶嗎?首先,我們先來認識一般船舶是如何被定義的,學者認為所謂船舶,係指具有相當體積,並能在水面或水中航行及載運貨物或人員之一種浮動之中空凹體,其要件有兩者:主觀要件上,建造之目的在供自由航行或對受損之船舶有修復意圖;客觀要件上,外觀上除了要有船舶的型態,效用上還須有航行之功能

 

至於海商法上之船舶,除了要具備上述一般船舶之要件外,尚須符合下述要件:

1.須為海船: 依海商法第一條規定可得知,船舶限於「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2.須為商船:肯定說認為,海商法,顧名思義為規範從事商業之行為,且實務上亦採肯定立場。至於如何判斷是否為商船,有學者認為以「是否直接或間接有助於貿易之發展」來判斷。

3.須為大船:依海商法第三項第一款排除小船之規定可得知,海商法之船舶限於總噸位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


在認識完海商法的船舶須要具備哪些要件後,我們可以得知,竹筏因不具有船舶的外觀,因此根本不屬於船舶;至於漁船,51年台上2242 號判例「系爭漁船之總噸數僅有五•○九噸,依海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不得認係海商法上之船舶,而應視為民法上所稱動產之一。」依此意旨推之,若漁船符合大船噸位仍為商船,有海商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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