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無明文規定,法務部:得準用遺贈!
死因贈與和遺贈的分別
死因贈與
死因贈與是指因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之贈與契約,屬於特種贈與之一種,其在我國民法上並無明文規定,學說上多數學者認為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仍然生存」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
遺贈
而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所為之贈與,為要示行為,與一般贈與不同的是,遺贈為單獨行為,受遺贈人可以承認或拋棄。
因此死因贈與與遺贈之性質,不盡相同。死因贈與為契約,遺贈為單獨行為;死因贈與為贈與之一種,遺贈非為贈與。參照法務部相關函釋意旨,其上在性質許可範圍內,得類推適用遺贈規定;於性質不允許部分,不得類推適用,如死因贈與為特種贈與,為不要式行為,無須踐行一定方式;遺贈須以遺囑為之,為要式行為,故此部分不能類推適用。
民法第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法務部74年10月9日法律字第12405號函釋
函釋要旨:
凡因贈與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贈與,謂之死因贈與。死因贈與,我民法並無規定。解釋上於性質許可之範圍內,得準用有關遺贈之規定。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4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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