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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能提起再審?

Q:什麼情況下能提起再審?

 

A: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1.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2.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3.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4.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5.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6.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另外,在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1.有第420條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之情形者。

2.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事實者。

3.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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