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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偷來的信用卡刷卡消費,是否觸犯詐欺罪?

Q:用偷來的信用卡刷卡消費,是否觸犯詐欺罪?

 

A: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觸犯詐欺罪。

盜用別人信用卡刷卡而假冒簽名,使店員和撥款銀行誤以為持卡人為信用卡所有人,此係行使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的行為,而使持卡人將消費物品取走和銀行撥款,讓信用卡真正所有人沒有消費卻必須負帳單致受有財產上損害,是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為,所以用偷來的信用卡刷卡消費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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