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網路購物匯款後卻未收到商品,是否觸犯詐欺罪?
A: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觸犯詐欺罪。
網路購物是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買家於付款後卻未收到商品,確實有使他人交出財物造成損失,但仍須視行為人是否有詐欺故意及使用詐術手段。
若行為人根本就沒有出賣商品的意思,型錄僅是為了讓他人相信有商品出售的手段,可以認為行為人施用詐術且具備詐欺的故意,應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通常要證明出賣人有詐欺之故意及使用詐術較不容易,但在民事方面,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將貨物交付與買受人,或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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