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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偷竊別人的提款卡提款,成立詐欺罪嗎?

Q:以偷竊別人的提款卡提款,成立詐欺罪嗎?

 

A:刑法第339-2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成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所謂自動付款設備,則如提款機;實務上認為,所謂「不正方法」泛指一切不正當的方法,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手段皆屬之。因此,偷竊別人的提款卡提款在實務上應屬不正方法,是故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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