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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電腦變更紀錄以取得他人之存款,有何刑責?

Q:侵入電腦變更紀錄以取得他人之存款,有何刑責?

 

A:刑法第339條之3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之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違犯電腦詐騙罪。

不正方法係指在正常使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範圍,輸入電腦或設備者不願意接納的指令。所謂虛偽資料是指不符合電腦系統或設備預定的事務處理資料。

行為人為取得他人存款,侵入他人電腦更改紀錄,而將財物轉讓給行為人,造成被害人因此受有財產損害,符合以不正之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所以應以電腦詐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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