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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Q:何謂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A: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謂概括繼承,是指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所謂有限責任,是指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雖須概括繼承全部的債務,但對債務的清償,僅以所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不足清償的部分,繼承人可以拒絕以自己的私人財產清償;如清償完債務仍有剩餘,則得繼承。

另外依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如欲辦理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一定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辦理程序結束後,就可以主張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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