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遺產管理人?
A:依照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所謂遺產管理人係指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經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一人管理遺產,並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而遺產管理人主要的職務,按民法第1179條以下之規定,有編列遺產清冊、保存遺產、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對債權人公告的聲請、遺產的移交、遺產狀況的報告。
另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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