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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拋棄繼承?

Q:何謂拋棄繼承?

 

A: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未滿7歲的繼承人,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願意繼承全部權利及義務,並應以書面通知應為繼承人之人。

拋棄繼承須拋棄被繼承人全部的財產及債務,不得僅部分拋棄;另外為安定繼承關係,附加條件或期限的拋棄繼承應為無效,且拋棄繼承原則上不許撤回,但如是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拋棄繼承者,可依民法規定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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